梁洁兰、梁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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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947号案件名称
梁洁兰、梁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梁洁兰;梁贤;江丽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947号申请执行人:梁洁兰,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梁贤,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江丽容,女,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梁洁兰与被执行人梁贤、江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贤、江丽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洁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梁贤、江丽容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月20日前欠付利息3.6万元,2021年1月21日起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负担案件受理费2010元及申请执行费215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梁贤、江丽容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存款;以(2021)桂0821执94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江丽容名下位于平南县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平房权证统字第××号】一幢及平南县(旧环城镇政府)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平房权证统字第××号、土地登记证号:平国用(2000)字第××号】一幢、被执行人梁贤名下位于平南镇水母塘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平房权证统字第××号、土地登记证号:平国用(2001)字第××号】一幢及平南县安怀镇安怀圩平安路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平房权证统字第××号、土地登记证号:平国用(2003)字第××号】一幢。经查明,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复函,被执行人江丽容名下位于平南县(旧环城镇政府)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平房权证统字第××号、土地登记证号:平国用(2000)字第××号】一幢已分割转移到其他人名下,故无法进行处置。另,申请执行人表示剩余不动产由抵押权人申请执行处置,其再参与分配,在本案不再处置。届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数额为本院所附判决书所确定的数额(包括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此外,经调查,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胜武审 判 员 陆祖辉审 判 员 杨思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陆 超书 记 员 谢敏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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