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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035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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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035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0354号之三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金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清,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月超。被告: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韩书义。被告: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韩东洁。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依哲书记员  苏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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