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035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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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0354号之三案件名称
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0354号之三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金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清,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月超。被告: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韩书义。被告: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韩东洁。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依哲书记员 苏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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