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董翔宇、杨小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95号
  • 案件名称

    董翔宇、杨小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董翔宇;杨小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95号申请执行人董翔宇,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个体,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杨小明,男,汉族,1961年2月6日出生,个体,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董翔宇与被执行人杨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1102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小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董翔宇借款本金60,000.00元、执行费8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杨小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翔宇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小明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现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电话约谈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1102民初491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