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翔宇、杨小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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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95号案件名称
董翔宇、杨小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董翔宇;杨小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95号申请执行人董翔宇,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个体,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杨小明,男,汉族,1961年2月6日出生,个体,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董翔宇与被执行人杨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1102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小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董翔宇借款本金60,000.00元、执行费8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杨小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翔宇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小明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现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电话约谈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1102民初491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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