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伍阳、何玉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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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490号案件名称
陈伍阳、何玉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伍阳;何玉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490号原告:陈伍阳,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耀辉,益阳市高新区宝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玉琴,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原告陈伍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何玉琴(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伍阳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玉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伍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伍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伍阳负担。审判员 黄 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曹君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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