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炳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大连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9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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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9815号案件名称
沈阳炳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大连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沈阳炳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大连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9815号原告:沈阳炳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9甲新荣大厦B座1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OXXYGCXJ。法定代表人:冯淑琴,系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圆圆,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泽,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大连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28843780N。法定代表人:滕毓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炳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炳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沈阳炳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苏博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孟子煊书 记 员 张馨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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