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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贤雄、谢根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7执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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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848号
  • 案件名称

    王贤雄、谢根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贤雄;谢根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27执848号申请执行人王贤雄,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谢根香,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贤雄与被执行人谢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根香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贤雄于2021年9月7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谢根香主动缴纳执行款78727.5元,案件受理费912元,申请执行费1104元,共计80743.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湘3127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7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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