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杜天顺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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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1003号案件名称
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杜天顺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杜天顺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1003号申请人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LDH2C,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317号5楼。法定代表人乔阳,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邓代雪,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天顺,男,199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开阳县。申请人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天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1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天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杜天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未履行;经过网络查控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杜天顺除本院强制划拨的1228.97元(发还申请人)外,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住房公积金、房屋等资金和财产;其车辆已经采取了查封并办理了扣押手续,但尚未控制,无法处置;经到杜天顺住所地调查得知其在当地无财产。本院已冻结杜天顺名下零星存款,将杜天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实施高消费。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经约谈申请人,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和资金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运友审 判 员 谢贵祥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冯 鑫书 记 员 龙 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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