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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海琦、张小龙诈骗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2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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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2608号
  • 案件名称

    龚海琦、张小龙诈骗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龚海琦;张小龙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2608号 被执行人:龚海琦,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小龙,男,1978年11月0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开元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龚海琦、张小龙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24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龚海琦、张小龙缴纳罚金及退赔受害人。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7月09日向被执行人龚海琦、张小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龚海琦、张小龙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龚海琦、张小龙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龚海琦、张小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龚海琦、张小龙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龚海琦、张小龙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龚海琦、张小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24执26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继续予以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王立 审判员章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唐浏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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