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九檬建材有限公司、裘xx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01执恢2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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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01执恢200号之一案件名称
贵州九檬建材有限公司、裘xx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凯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贵州九檬建材有限公司;裘xx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01执恢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九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海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竹,贵州九檬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裘xx。申请执行人贵州九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裘xx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2601民初57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即裘xx应在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贵州九檬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在2019年2月4日前支付贵州九檬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5519元,并在2018年11月16日当庭支付贵州九檬建材有限公司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19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执行结案。2021年4月7日,贵州九檬建材有限公司以裘xx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尚欠货款10519元、预缴案件受理费219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按照法律规定,裘xx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1元,并支付贵州九檬建材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20年7月8日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10000元。本案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为:尚欠货款10519元、案件受理费219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564.44元(以每日万分之1.75元为标准,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7日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为12.25元;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2月3日以5000元为基数计算为49.88元;2019年2月4日至2020年7月8日以20519元为基数计算为1867.23元、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6月19日以10519元为基数计算为635.08元)、执行费61元,合计13363.44元。本院已于2021年6月19日足额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裘xx银行存款人民币13363.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顺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星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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