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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春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临安山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2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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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2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杭州海春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临安山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杭州海春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临安山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海春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678137,住所地余杭区临平街道上环桥村江南装饰五金市场2幢9-10号。法定代表人:宋海春。被执行人:临安山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7YEJ79,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天目山镇藻溪村天目路18号。法定代表人:范存达。申请执行人杭州海春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安山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21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海春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93389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临安山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临安山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其注册地所在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无存款可供执行。截止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1093389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临安山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范存达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杭州海春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12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姚 霄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鹏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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