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历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古庄创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35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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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3525号之一案件名称
无锡历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古庄创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无锡历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古庄创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3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历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槐古豪庭2-1至2-3。法定代表人:孙艳,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古庄创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311号3号楼1508室。法定代表人:沈全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历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古庄创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13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无锡古庄创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历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无锡古庄创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216.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4216.5元,由无锡古庄创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目前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0213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吴迎春审 判 员 张 麒审 判 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 晓书 记 员 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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