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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亚博学教育培训学校、曹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民终2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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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2474号
  • 案件名称

    沈阳市环亚博学教育培训学校、曹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沈阳市环亚博学教育培训学校;曹颖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民终2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环亚博学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4号。法定代表人:郑集声,该学校举办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该学校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该学校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颖,女,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西区。上诉人沈阳市环亚博学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环亚教育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曹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环亚教育学校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退还课时费15113.01元;2、判决由曹颖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剩余课时数”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总课时,被上诉人提供的博学专教入学协议中手写部分内容为:一对一课时是130小时,大课课时是900小时,但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已经声明:本协议为制式协议,任何手工填写的内容无效!而原审法院仍然认定手工填写的内容有效,并且为手工填写是为了标注清楚具体课数的作出单方的解释,而事实上当时签订协议时如有需要改、填写具体课数时完全可以重新打印一份,根本不需要手工填写,况且合同里禁止手写的规定也是为了避免私自加课的行为,所以双方签订的《博学专教入学协议》应当认为有效,无论是哪一方手工填写的内容都应当认定为无效。所以按照《博学专教入学协议》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是一对一(课时为110小时),大课(课时:400-900小时)。二、关于退费标准的问题,原审法院酌情核算的退费标准明显存在显失公平,违背客观事实。1、被上诉人定制的是一个套餐课程,套餐价格比单独的一对一课程(159元/节)或大班(50元/节)更为合适划算,而命名为套餐课程,就意味着不可拆分成一对一课程学费和大课课程学费,正因为套餐优惠力度大,所以对于中途退费的学员,退费时即取消全部优惠政策,已完成的课时按优惠前的原价格(一对一课程159元/节、大班50元/节)收费方式计费,退还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该条款的约定并不存在加重对方责任,如果被上诉人没有中途退费,一直履行本协议,对于被上诉人是得到最大利益的受益者。2、原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认定退费标准的条款无效,环亚教育学校虽然认同协议是格式合同,但并不认为关于退费标准是加重相对人的责任。本案曹颖擅自退费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后果和责任。上诉人制订的一对一课程159元/节、大班课程50元/节符合行业的收费标准,对于合同相对方如果存在违约行为,即取消优惠政策,按照实际价格收取课时费,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并非存在加重相对人的责任,因此原审法院的认定条款无效反而对上诉人显失公平。3、原审法院从酌情角度认定的退费标准完全脱离实际、偏离事实。曹颖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曹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环亚教育学校返还学费1696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7日,曹颖与环亚教育学校签订《博学专教入学协议》,甲方签字为环亚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季莎莎。协议约定:学员姓名为李恩泽,交费课时为100,赠送课时为0,交费合计28800元,所在班级为小学五年级,缴费科目为小初衔接培优课程(数学),任科教师为刘雨松;学员退费时,所消耗的一对一学费按159元/时计算,大课学费按50元/时计算,辅导课按25元每小时计算;此协议学员享有最多赠送400-900课时大课(2019年3月-2020年6月参加大课学习)、200课时网络课;所赠送的考试课时、网络课时均不予退费。协议声明:本协议为制式协议,任何手工填写的内容无效!曹颖提供的《博学专教入学协议》除签字外有手写部分,内容为:大课课时900小时,一对一课时130小时。协议签订当日,曹颖向环亚教育学校缴纳28800元学费和500元建档费,收款人均为季莎莎。另查明,后因疫情原因,课程改为线上,李恩泽也接受部分线上授课。恢复线下授课后,曹颖申请退费。环亚教育学校向曹颖出具的退费明细显示,李恩泽已接受大课授课366小时,一对一49小时,辅导课74.5小时。另查明,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博学专教入学协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剩余课时数是多少及退费标准如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博学专教入学协议》,该院予以确认,因此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环亚教育学校应退还曹颖相应的费用。关于剩余课时数一节。双方对李恩泽已接受授课课时数无异议,即大课授课366小时,一对一49小时,辅导课74.5小时。庭审中,环亚教育学校对曹颖提供的《博学专教入学协议》无异议,同时辩称“大课课时:900小时一对一课时:130小时”不是该校书写。对于该辩解,首先,该校并未提供证据进行佐证,且未提供季莎莎的联系方式供该院核实;其次,协议中打印部分约定的课时,无论是“一对一课时:110小时”,还是“缴费课时100.00”,均远远低于李恩泽已接受的授课课时;最后,协议有“此协议学员享有最多赠送400-900课时大课(2019年3月-2020年6月参加大课学习)、200课时网络课”的约定,环亚教育学校在答辩状中陈述:“大课400-900课时是针对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大课学习。之所以课时跨度大,是因为大课开班时间是固定的,而每个学员入学时间是不同的,大课学习的课时要根据学员的入学时间来核算。比如大课刚开课,这时有学员入学的,大课的课时就是900小时;比如大课开班时间已经过半,这时有学员入学的,大课的课时就剩余400小时。”因此仅从协议中打印部分内容无法明确大课的具体课时,需结合入学时间确定大课课时,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大课课时应为900课时,所以在签订协议时,作为环亚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季莎莎在协议通过标注方式向家长明确具体课数符合常理。结合以上论述,该院认定,该手写部分应为合同签订时,环亚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季莎莎所写,因此曹颖所购买的课程应当包含大课课时:900小时一对一课时:130小时。故李恩泽在环亚教育学校大课课时剩余900元小时-403小时=497小时,一对一课时剩余130小时-49小时=81小时,而辅导课的课时虽双方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但即已消耗,且曹颖同意退费时扣除,故该院在退课时费时予以扣除。关于退费标准如何一节。曹颖主张900小时大课课时费用为13800元,辅导课课时按照大课一半费用收取,130小时一对一课时为15000元;曹颖的主张的依据是环亚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口头告知,此主张现无事实依据。环亚教育学校主张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即“学员退费时,所消耗的一对一学费按159元/时计算,大课学费按50元/时计算,辅导课按25元每小时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前述环亚教育学校主张的退费标准系格式条款,在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已消耗的课程与剩余课程按照同一标准计算显然更合理,而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课时收费标准,因此协议载明的退费标准明显是加重相对人的责任,故该院认定该条款无效。结合此前课时论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大课课时、一对一课时、辅导课收费标准,即缺少能够计算出应退费课时费的条件,该院酌情按照课时比例计算应退费数额为(130小时+900小时-366小时-49小时-74.5小时)(130小时+900小时)×28800元=15113.0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环亚教育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曹颖课时费15113.01元;二、驳回曹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费113元,由环亚教育学校负担101元,由曹颖负担12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环亚教育学校提供证据如下:一、收费许可证及2017年沈阳市教育局关于环亚教育学校的定价标准,证明一对一价格与班课价格有差异;二、2019年博学专教的价格文件,证明环亚教育学校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价格收费标准及促销的标准。三、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部分家长签署的入学协议及收费收据,证明2019年一对一的收费标准及部分退费标准。曹颖质证: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三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曹颖提供证据如下:1、环亚教育学校APP截图一份,证明其购买的课时就是一对一130小时,大课900小时。环亚教育学校质证:该截屏是从我方官方APP上截屏的,但是只能证明所有的课时数,而实际一对一课时为110课时,我方另外赠送了20课时,退费时,赠送的课时不能按照原价退回。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环亚教育学校上诉主张“原审法院认定的剩余课时数缺乏事实依据”一节。首先,本案曹颖所提供的《博学专教入学协议》上手写部分,内容为:大课课时900小时,一对一课时130小时。该内容所显示的课程量与曹颖提供的环亚教育学校APP截图所显示的截图的课程含量是一致的,可以看出,上述手写内容与环亚教育学校所实际登记的课时一致,并非曹颖单方书写。其次,法律上并不禁止在格式合同上进行手写标注,故对于环亚教育学校主张该合同上手写内容无效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环亚教育学校上诉主张“退费标准的问题”一节。本案,曹颖向环亚教育学校实际缴纳28800元学费和500元建档费,而其购买的课程量为大课课时900小时,一对一课时130小时。虽然上述课时内容有赠送课时部分,但是曹颖作为消费者,其购买时,赠送内容亦属于其购买商品的一部分,故原审依照全部课时量计算出平均课时费用,计算退费标准,并无不当。对于环亚教育学校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沈阳市环亚博学教育培训学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8元,由上诉人沈阳市环亚博学教育培训学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书宇审 判 员 张 雪审 判 员 吴红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薛慧敏书 记 员 何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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