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宏达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171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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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1712号之二案件名称
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宏达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宏达贸易有限公司;孙宏伟;王美尧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17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大石桥市震兴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016776478。法定代表人:刘明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宏达贸易有限公司,住大石桥市金桥太公堡村13号2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059804214K。法定代表人:赵永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宏伟,男性,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执行人:王美尧,女性,1990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大石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宏达贸易有限公司、孙宏伟、王美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882执171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将超出执行时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洪军执行员 陈继生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隋建羽执行员 王敬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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