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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孙加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167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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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1672号之四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孙加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孙加勇;木秋菊;周口达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1672号之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住所地:项城市人民北路。负责人:李晓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加勇,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淮阳区。被执行人:木秋菊,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被执行人:周口达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交通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潘潘,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与孙加勇、木秋菊、周口达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孙加勇、木秋菊、周口达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81执16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宝智审判员  王方方审判员  胡长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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