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业明、江苏佑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23民初52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民初5222号
  • 案件名称

    徐业明、江苏佑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徐业明;江苏佑昌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23民初5222号原告:徐业明,男,1979年4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佑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NJHEY7J,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西工业园区温州路5号。法定代表人:徐秀芹。原告徐业明与被告江苏佑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徐业明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业明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业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计3450元,由原告徐业明负担。审判员 胥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晨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