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2执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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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2执1790号案件名称
刘峰、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峰;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2执1790号被执行人:刘峰,男,生于1970年2月14日,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被执行人: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传江。被执行人刘峰、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晋052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对涉案件诉讼费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峰、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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