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斌、冯海靖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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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920号案件名称
雷斌、冯海靖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雷斌;冯海靖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920号申请执行人:雷斌,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海靖,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雷斌与被执行人冯海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9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斌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冯海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雷斌支付货款164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146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6546元,但被执行人冯海靖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冯海靖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冯海靖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冯海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雷斌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冯海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雷斌,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雷斌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并表示再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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