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志华与刘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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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161号案件名称
田志华与刘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田志华;刘洪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161号原告:田志华,男,198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刘洪雷,男,1995年8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华与被告刘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志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晓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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