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田志华与刘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16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161号
  • 案件名称

    田志华与刘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田志华;刘洪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161号原告:田志华,男,198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刘洪雷,男,1995年8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华与被告刘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志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晓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睿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