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晓丹、刘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02民初27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502民初2750号案件名称
何晓丹、刘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何晓丹;刘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2民初2750号原告:何晓丹,女,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刘林,男,1971年1月7日出生,住本溪市明山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消防路78栋。法定代表人:贺丽丽,该公司经理。原告何晓丹与被告刘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何晓丹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晓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晓丹承担。审判员 王 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金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桂花受贿罪刑事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2021)宁02刑申15号 下一篇 无锡双金马钢管有限公司、定远县鸿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00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