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金马钢管有限公司、定远县鸿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0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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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008号之一案件名称
无锡双金马钢管有限公司、定远县鸿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无锡双金马钢管有限公司;定远县鸿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008号之一申请人:无锡双金马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红星村西坝头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758963505N)法定代表人:姚雄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蓓蓓,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定远县鸿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东顾村定大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TK6W06K)法定代表人:周宇。关于申请人无锡双金马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与被申请人定远县鸿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马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鸿德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价值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苏0213民初90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鸿德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现原告金马公司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解除查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鸿德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定远县鸿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朱维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君杰书 记 员 高 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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