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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双金马钢管有限公司、定远县鸿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0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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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00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无锡双金马钢管有限公司、定远县鸿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无锡双金马钢管有限公司;定远县鸿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008号之一申请人:无锡双金马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红星村西坝头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758963505N)法定代表人:姚雄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蓓蓓,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定远县鸿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东顾村定大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TK6W06K)法定代表人:周宇。关于申请人无锡双金马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与被申请人定远县鸿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马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鸿德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价值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苏0213民初90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鸿德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现原告金马公司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解除查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鸿德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定远县鸿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朱维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君杰书 记 员 高 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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