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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神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3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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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22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神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神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武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3229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武龙、神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武龙、神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陕0881民初4637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龙、神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武龙、神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息共计9045.6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武龙自行向申请人将本案全部款项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武龙负担。现款项全部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武龙、神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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