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巴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74民终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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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4民终129号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巴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乌兰察布市巴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海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4民终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1幢10层1003。负责人:王小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江,北京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蒙蒙,北京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君,北京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兰察布市巴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新城区和华丽苑南门脸房。法定代表人:王廷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战辉,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朋朋,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兰察布市巴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6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林文彪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应注重审查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第三者是否应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对于被保险人的抗辩是否成立,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之间损失如何确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杨海、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巴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否应就案涉火灾事故承担责任,被上诉人杨海与案外人北京安路通托运有限责任公司所约定的运输线路与保险人理赔范围内的运输线路是否存在重合,一审法院对于上述事实并未予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66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员 林文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廖清顺书 记 员 盛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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