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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天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港帆祥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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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696号
  • 案件名称

    东港市天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港帆祥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东港市天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港帆祥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696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天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南路147号601室。法定代表人奚俊义,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雅梅,辽宁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沐,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满族,东港市天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东港帆祥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开发区孵化产业园B11.12厂房。法定代表人张焜。申请人东港市天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东港帆祥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2020)辽0681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港帆祥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天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东港帆祥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按期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东港帆祥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天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玉滨审判员  牟洪利执行员  丁龙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巍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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