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秦乐、杨秦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恢487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7执恢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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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恢487号案件名称
杨秦乐、杨秦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恢487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秦乐;杨秦乐;张联合;张联合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7执恢487号 张联合、杨秦乐:申请执行人张联合与被执行人杨秦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秦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联合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93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内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7执恢4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3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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