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方磊、刘艳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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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886号案件名称
钱方磊、刘艳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钱方磊;刘艳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886号申请人:钱方磊,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刘艳军,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山西省临县。原告钱方磊诉被告刘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钱方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刘艳军的银行存款6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钱方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艳军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逸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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