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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通锦、临沭县大兴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大兴东村村民小组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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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通锦、临沭县大兴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大兴东村村民小组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通锦;临沭县大兴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大兴东村村民小组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通锦。被执行人:临沭县大兴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大兴东村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临沭县大兴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大兴东村村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沭县大兴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大兴东村村民小组在临沭县大兴镇经管站有尚未支取的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临沭县大兴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大兴东村村民小组在临沭县大兴镇经管站的代管资金**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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