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华、大方县三元乡犇鑫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2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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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2850号案件名称
王明华、大方县三元乡犇鑫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明华;大方县三元乡犇鑫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2850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华,男,苗族,1966年4月2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大方县三元乡犇鑫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三元乡双元村兴元组。法定代表人陈宗书。申请执行人王明华与被执行人大方县三元乡犇鑫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1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方县三元乡犇鑫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18036.16元、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明华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方县三元乡犇鑫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账户,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股票、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2021年9月24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2850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大方县三元乡犇鑫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18036.16元、案件受理费21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对本院查明上述事实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权利等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和措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28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阿 魁审判员 赵羿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星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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