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隆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朱占顺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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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835号案件名称
镇赉县隆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朱占顺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镇赉县隆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朱占顺;何珍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835号申请执行人:镇赉县隆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金凤,系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朱占顺,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址为镇赉县,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何珍,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址为镇赉县,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镇赉县隆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朱占顺、何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吉0821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镇赉县隆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占顺、何珍给付欠款。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朱占顺、何珍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5月10日向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车辆、有价证券、各银行发起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和存款。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朱占顺、何珍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张彦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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