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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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384号案件名称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384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26660,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负责人:潘文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淼、朱小韦,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5504044L,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镇澄路1201号。法定代表人:黄叶丰,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与被执行人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成富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的(2021)苏0281行审5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市监局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澄市监案字[2020]03-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要求百成富公司缴纳罚款120000元及加处罚款120000元,共计24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因百成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市监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受理后,市监局在申请执行时未提供百成富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百成富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百成富公司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百成富公司未到庭接受质询,也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百成富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进行查询,并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百成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市监局,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百成富公司的财产线索。市监局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也未能提供百成富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视听资料、终本告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百成富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市监局也未提供百成富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 吉 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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