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贵年、王生高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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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004号案件名称
杨贵年、王生高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贵年;王生高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杨贵年,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居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王生高,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村民,住兰州新区。申请执行人杨贵年与被执行人王生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356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0年10月29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贵年于2021年5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贵年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出具被执行人已给付欠款5500元并放弃对欠款300元执行的证明一份。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35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光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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