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会莲、郭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1民初25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民初2547号案件名称
王会莲、郭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会莲;郭某;郭鑫;梁爽;吉宏月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1民初2547号原告:王会莲,女,1961年10月11日生,汉族,打工,住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2012年9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法定代理人:郭鑫,亦系本案被告。被告:郭鑫,男,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被告:梁爽,女,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被告:吉宏月,女,1994年1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王会莲诉被告郭某、郭鑫、梁爽、吉宏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会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会莲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月月书 记 员 金 晨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艳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04执1854号 下一篇 杨贵年、王生高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