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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莲、郭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1民初2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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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民初2547号
  • 案件名称

    王会莲、郭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会莲;郭某;郭鑫;梁爽;吉宏月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1民初2547号原告:王会莲,女,1961年10月11日生,汉族,打工,住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2012年9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法定代理人:郭鑫,亦系本案被告。被告:郭鑫,男,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被告:梁爽,女,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被告:吉宏月,女,1994年1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王会莲诉被告郭某、郭鑫、梁爽、吉宏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会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会莲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月月书 记 员  金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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