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天工俐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55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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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553号之一案件名称
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天工俐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天工俐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5553号之一原告: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速流村。负责人:王广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鹏,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工俐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园区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保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通,该公司员工。原告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与被告天工俐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3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春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吕亚茹书 记 员 张文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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