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唐山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初13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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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初13736号案件名称
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唐山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唐山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4民初13736号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力,职务:董事长被告:唐山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USANTOSUKARDI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晓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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