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龙、韩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5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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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5543号案件名称
王林龙、韩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林龙;韩猛;绍兴市丰越房产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5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龙,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猛,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绍兴市丰越房产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南京路22号(永利步行街)。负责人:钱利焕,该单位经理。上诉人王林龙因与被上诉人韩猛、原审第三人绍兴市丰越房产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以下简称丰越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1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林龙2021年9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王林龙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林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上诉人王林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李 琳审 判 员 王素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董新西书 记 员 陆滢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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