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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龙、韩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5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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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5543号
  • 案件名称

    王林龙、韩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林龙;韩猛;绍兴市丰越房产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5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龙,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猛,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绍兴市丰越房产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南京路22号(永利步行街)。负责人:钱利焕,该单位经理。上诉人王林龙因与被上诉人韩猛、原审第三人绍兴市丰越房产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以下简称丰越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1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林龙2021年9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王林龙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林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上诉人王林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李 琳审 判 员  王素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董新西书 记 员  陆滢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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