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义清、丰义清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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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684号案件名称
丰义清、丰义清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丰义清;丰义清;陈建国;陈建国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勉县。被执行人:丰某某,男,汉族,住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5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丰某某于2021年6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借款本金16000元,案件受理费455元陈某某自愿负担。逾期被执行人丰某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丰某某偿还前述金额。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丰某某达成长期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丰某某交纳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领取执行款9950元,其余50元为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丰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5执6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王 勉 书 记 员 蒲 玢 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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