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罗志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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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51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罗志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罗志新;李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5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法定代表人:刘庆,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罗志新,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李辉,女,汉族,1972年7月23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罗志新、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90448.7元、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其他费用。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罗志新、李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罗志新、李辉名下的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罗志新、李辉名下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执行员 张如龙执行员 王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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