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二东、北京兴晟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4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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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4054号案件名称
王二东、北京兴晟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二东;北京兴晟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4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二东,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兴晟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32号1幢3层311室。法定代表人:段彭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涵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二东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兴晟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二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万丙申审 判 员 杨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董 丽书 记 员 李思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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