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227执7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713号案件名称
卿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卿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227执713号申请执行人:卿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卿某某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砂石款154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15400元,卿某某自愿免除王某某70元债务。至此,本院作出的(2021)甘1227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王某某应向原告卿某某给付15470元的判决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卿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审判员 常彦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