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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伟涛、葛鹏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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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985号
  • 案件名称

    党伟涛、葛鹏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党伟涛;葛鹏;姚成华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985号申请执行人:党伟涛,男,汉族。被执行人:葛鹏,男,汉族。被执行人:姚成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党伟涛与被执行人葛鹏、姚成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6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党伟涛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葛鹏、姚成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党伟涛支付运费344313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506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49378元。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党伟涛与被执行人葛鹏、姚成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葛鹏、姚成华支付申请执行人党伟涛运费344313元;二、上述款项从2021年8月起,每月30日前履行5000元至10000元,直至案件执行完毕;三、若未按期履行,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葛鹏、姚成华已按照协议履行了5000元,申请执行人党伟涛已领取。本案执行费5065元被执行人葛鹏、姚成华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9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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