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曲洪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3民初2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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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3民初2485号案件名称
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曲洪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曲洪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2485号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413室29-1号。法定代表人:崔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辽宁海至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洪志,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曲洪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迎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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