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春生、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9民初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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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民初1078号案件名称
于春生、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于春生;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刘宏影;钟延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29民初1078号原告:于春生,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文,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延寿县中和镇崇和村义和屯。法定代表人:刘宏影,经理。被告:刘宏影,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钟延红,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影,男,1984年1月7日生,汉族,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延寿县。(与钟延红系夫妻关系)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春生诉被告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刘宏影、钟延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于春生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春生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3元,减半收取2376.50元,由于春生负担。审 判 长 张志新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刘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孟繁颖书 记 员 黄秋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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