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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春生、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9民初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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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民初1078号
  • 案件名称

    于春生、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于春生;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刘宏影;钟延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29民初1078号原告:于春生,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文,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延寿县中和镇崇和村义和屯。法定代表人:刘宏影,经理。被告:刘宏影,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钟延红,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影,男,1984年1月7日生,汉族,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延寿县。(与钟延红系夫妻关系)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春生诉被告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刘宏影、钟延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于春生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春生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3元,减半收取2376.50元,由于春生负担。审 判 长  张志新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刘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孟繁颖书 记 员  黄秋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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