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秋云、曾奇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恢2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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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恢297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秋云、曾奇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唐秋云;曾奇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恢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秋云,女。被执行人:曾奇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秋云与被执行人曾奇芳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曾奇芳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奇芳在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XXX账户的存款3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李 全审 判 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蔡移贵书 记 员 徐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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