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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秋云、曾奇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恢2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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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恢2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唐秋云、曾奇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唐秋云;曾奇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恢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秋云,女。被执行人:曾奇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秋云与被执行人曾奇芳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曾奇芳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奇芳在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XXX账户的存款3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李 全审 判 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蔡移贵书 记 员 徐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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