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恩辉、颜军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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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965号案件名称
何恩辉、颜军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何恩辉;颜军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965号申请执行人:何恩辉,男,198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颜军鸽,女,1984年7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何恩辉与被执行人颜军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恩辉依据已生效的(2021)苏0281民特28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颜军鸽支付借款65000元,违约金50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颜军鸽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颜军鸽名下的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颜军鸽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3、本院通过前往被执行人颜军鸽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颜军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能提供颜军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颜军鸽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颜军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颜军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沈 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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