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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峰、袁国利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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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741号
  • 案件名称

    张军峰、袁国利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军峰;袁国利;马占军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峰,男性,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袁国利,女性,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马占军,男性,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生效的(2021)豫0329民初331号判决,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详见民事判决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东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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