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杨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9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992号案件名称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杨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杨敏;河北可瑞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金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任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汇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秦皇岛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杨勇;河北金墒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992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礼堂街38号。法定代表人:张彦中,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敏,女,1963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152号1栋2单元102号。被执行人:河北可瑞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86号。法定代表人:付国强。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金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89号法定代表人:赵越,经理。被执行人:河北任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淮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02单元1505室。法定代表人:马建宾。被执行人:汇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华元大厦底商103号。法定代表人:梁超,经理。被执行人:秦皇岛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181号。法定代表人:许宏义。被执行人:杨**,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152号1栋2单元102号。被执行人:河北金墒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5号西清公寓1-1104室。被执行人: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住所地新乐市空港工业园北港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杨**,学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敏、河北可瑞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金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任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汇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秦皇岛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杨**、河北金墒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河北金墒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和解需长期履行,终结此案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相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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