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赵尔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恢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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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恢416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赵尔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赵尔忠;潘维香;潘为庆;王运秋;孙孝录;张金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恢4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56729012825。负责人:梁才,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尔忠,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潘维香,女,1964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潘为庆,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王运秋,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孙孝录,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张金艳,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申请执行赵尔忠、潘维香、潘为庆、王运秋、孙孝录、张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5执恢41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玺 臣审判员 刘成审判员王艳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长 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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