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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芹与唐铭泽、孙志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一案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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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民初1798号
  • 案件名称

    李凤芹与唐铭泽、孙志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凤芹;唐铭泽;孙志辉;陈金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798号原告:李凤芹,女,1942年7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唐铭泽,男,2011年1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法定代理人:唐铭泽,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两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杰,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志辉,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松花江被告:陈金锐,男,1986年6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 负责人:毕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凤芹、唐铭泽与被告陈金锐、孙志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李凤芹、唐铭泽于2021年9月8日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凤芹、唐铭泽申请撤回对陈金锐、孙志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凤芹、唐铭泽撤诉。 审判员姜云鹤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李文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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