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7民督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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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7民督20号案件名称
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有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7民督20号申请人: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小营乡盆窑村(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43441659N。法定代表人:徐力军,职务:经理。被申请人:赵有,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有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6日立案后,于2021年08月16日作出(2021)冀0827民督2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赵有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支付令之日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冀0827民督2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86.00元,由申请人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佟启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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