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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莲、毕雅娟与上海禾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5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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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5846号
  • 案件名称

    王爱莲、毕雅娟与上海禾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毕雅娟;王爱莲;上海禾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5846号原告:王爱莲,女,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向阳。原告:毕雅娟,女,199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向阳。被告:上海禾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发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火祥,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王爱莲、毕雅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爱莲、毕雅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4.82元,减半收取247.41元,由原告王爱莲、毕雅娟负担。审 判 员  马 丹法官助理  张 耐书 记 员  何吉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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