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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卫红、徐国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3民初2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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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3民初2509号
  • 案件名称

    高卫红、徐国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高卫红;徐国旗;河南省农业机械化协会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3民初2509号原告:高卫红,男,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徐国旗,男,汉族,1963年10月01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河南省农业机械化协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政七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000059760624XH。负责人:连振华,职务:总经理原告高卫红与被告徐国旗、河南省农业机械化协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诉讼费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卫红撤回对被告徐国旗、河南省农业机械化协会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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